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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姜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姜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6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被告人姜某某,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始,被告人吴某某结伙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区同泰北路书报亭及同泰北路XXX号杂货店门口书报摊位,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每周三次组织他人对香港“六合彩”特别中奖号码进行竞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2月8日9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本区同泰北路XXX号杂货店门口书报摊位抓获被告人姜某某,缴获“六合彩”投注单9张及用于给上家吴某某发送投注信息的手机1部。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上述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民警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人口信息》,证人杨某某、钱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等依法没收。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