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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平元与刘永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元,刘永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721号原告:李平元,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庐山市人。被告:刘永宗。原告李平元诉被告刘永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3日原告李平元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平元起诉后,原告李平元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平元撤回对被告刘永宗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平元承担。审 判 长  李良学审 判 员  罗嗣星代理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中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