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214号原告曹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