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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214号原告曹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