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勇与黄景能、谢勤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黄景能,谢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黄勇,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黄景能,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谢勤明,女,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417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勤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X大道XX社区XX地块地下车位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