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房宝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宝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0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宝东,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2015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双检公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宝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下午15时10分许,被告人房宝东在本市双塔区光明街海鲜市场处,盗走李某放在停靠路边的别克轿车内的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次日,被告人房宝东再次伺机作案时被侦查人员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宝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宝东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房宝东窜至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海鲜市场处,发现被害人李某停靠路边的别克轿车,趁李某下车购物未锁车之机,打开车门盗走车内苹果手机一部,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房宝东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房某、刘某证实、收款收据、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书、光盘、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宝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房宝东犯盗窃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房宝东上述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宝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二、责令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白 兰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人民陪审员 XX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