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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姜群保与姜群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群保,姜群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611号原告:姜群保,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初望,系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815035。被告:姜群文,女,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群保诉被告姜群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群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群保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89元,退回原告5344.50元,由原告承担5344.50元。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