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姜群保与姜群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群保,姜群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611号原告:姜群保,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初望,系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815035。被告:姜群文,女,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群保诉被告姜群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群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群保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89元,退回原告5344.50元,由原告承担5344.50元。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