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利峰、唐文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峰,唐文峰,付世青,武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73号被执行人:张利峰,别名张利丰、张利,男,汉族,农民,1978年1月15日出生于深州市,户籍地迁安市。被执行人:唐文峰,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本村。被执行人:付世青,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于枣强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武号,男,汉族,1991年9元20日出生于安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利峰、唐文峰、付世青盗窃罪,武号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利峰、唐文峰、付世青、武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付世青名下有作案工具冀T×××××福田牌厢式货车一辆、钳子两把、拧子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付世青名下冀T×××××福田牌厢式货车一辆、钳子两把、拧子一个至武邑县人民法院,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