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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素钦与郑金九、郑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素钦,郑金九,郑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482号原告:朱素钦,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郑金九,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郑丽琼,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朱素钦与被告郑金九、郑丽琼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素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金九、郑丽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素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郑金九、郑丽琼立即偿还借款5825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日郑金九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朱素钦借款5825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误写成2013年1月30日),并约定如逾期未还,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虽经朱素钦多次催讨,但郑金九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因该借款发生在郑金九与郑丽琼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郑金九与郑丽琼的共同债务,应由郑金九、郑丽琼共同偿还债务。郑金九、郑丽琼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朱素钦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郑金九向朱素钦借款5825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同时约定:借款如逾期未还,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资金占用补偿,并由郑金九出具借款条一份交由朱素钦收执,借条内还款日期误写为2013年1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因郑金九至今分文未还,致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金九向朱素钦借款582500元,并约定逾期未还款,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资金占用补偿,有借条一份及朱素钦的陈述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朱素钦请求郑金九返还借款5825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朱素钦诉讼请求郑丽琼对郑金九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金九的上述债务发生在郑金九与郑丽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朱素钦的上述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郑金九、郑丽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郑金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素钦借款5825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朱素钦对郑丽琼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5元,减半收取计6127.5元,由郑金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赛芬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款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