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监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九台市城东月色迷人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九台市城东月色迷人歌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怡,女,该协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九台市城东月色迷人歌厅,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五商店市场东侧。经营者:王理,女,汉族,1966年6月3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同心委*组。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九台市城东月色迷人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104号。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九台市城东月色迷人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