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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9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杭州思雅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思雅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9325号原告:杭州思雅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3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林虎,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1号楼三层303室。法定代表人:汪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晓英,女,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长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思雅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思雅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思雅图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8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684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汤杨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