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03号被告人张郁强等聚众斗殴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衬,王凡,文望龙,孙世强,殷小红,张郁强,张金龙,成颖,王云,范幸,陈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衬,曾用名:张乏,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3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凡,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3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文望龙,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7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可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世强,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2015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3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殷小红,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中专文化,务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3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郁强,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5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世锐,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金龙,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中专文化,务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3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成颖,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4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云,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大专文化,原为湖南省高速公里管理局衡阳市粮食收费站职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4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彭楚良,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幸,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中专文化,务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4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军,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4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衬、王凡、文望龙、孙世强、殷小红、张郁强、张金龙、成颖、王云、范幸、陈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莫赛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衬、王凡、文望龙及其辩护人胡可佳、孙世强、殷小红及其辩护人吴建新、张郁强及其辩护人周世锐、张金龙、成颖、王云及其辩护人彭楚良、范幸、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张金龙为庆祝自己生日,邀请朋友被告人张郁强、张衬、王凡、成颖、王云、范幸、陈军、曹某(已作不起诉)等十余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奥斯卡KTV818包厢喝酒唱歌,邹某(在逃)、符某(已起诉)、被告人文望龙、孙世强、殷小红等人刚好在隔壁819包厢喝酒唱歌。期间被告人文望龙在走廊上碰到818包厢的服务员丁某,因之前认识就叫丁某到819包厢喝酒。被告人张衬、王凡认为丁某作为818包厢的服务员不应该去819包厢喝酒,待丁某从819包厢出来后在走廊上对其进行指责,邹某、被告人文望龙闻声出来后在走廊上与被告人张衬、王凡为此发生口角,双方用言语挑衅,张郁强也光着背参与到争吵之中。邹某随即返回819包厢邀集符某、被告人孙世强、文望龙、殷小红等人拿酒瓶准备斗殴,张郁强也返回818包厢穿好衣服后再出来。邹某出包厢后首先用酒瓶砸向被告人张郁强、张衬、王凡,符某、被告人孙世强、文望龙、殷小红等人跟随也拿酒瓶砸向被告人张郁强、张衬、王凡,被告人张郁强、张衬、王凡被砸后随即也用摆放在包厢门口的啤酒瓶砸向对方,818包厢里的被告人张金龙、成颖、王云、范幸、陈军见状后也先后参与斗殴拿酒瓶砸向对方,双方互掷酒瓶数分钟后至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才停手。在双方斗殴中导致曹某、被告人张衬、成颖、张金龙四人受伤,奥斯卡KTV麦克风、包厢门把手、走廊玻璃等物品受损。经鉴定,曹某右鼻根部皮肤裂创、软组织挫擦伤,被告人张衬左手皮肤裂创,被告人成颖右顶部、右顶枕部头皮裂创,被告人张金龙上嘴唇皮肤裂创,四人均已构成轻微伤,奥斯卡KTV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327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衬、王凡、孙世强、殷小红于2016年3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金龙于2016年3月31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深圳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王云于2016年4月6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吉首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成颖、范幸于2016年4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桃花仑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军于2016年4月27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常德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郁强于2016年5月18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被告人文望龙于2016年7月7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益阳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张衬、孙世强、殷小红到案后已互相谅解,并共同赔偿奥斯卡KTV经济损失5200元。被告人张郁强已赔偿奥斯卡KTV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王某、刘某、胡某、龚某、符某、曹某的证言,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张郁强、张衬、王凡、文望龙、孙世强、殷小红、张金龙、成颖、王云、范幸、陈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郁强、张金龙、成颖、王云、范幸、陈军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同年4月5日作出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张郁强、张金龙、成颖、王云、范幸、陈军平时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低,再犯罪风险较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较好,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衬、王凡、文望龙、孙世强、殷小红、张郁强、张金龙、成颖、王云、范幸、陈军为了逞强泄愤,聚众相互斗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衬、王凡、文望龙、孙世强、殷小红、张郁强、张金龙、成颖、王云、范幸、陈军犯聚众斗殴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衬、王凡、文望龙、孙世强、殷小红、张郁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金龙、成颖、王云、范幸、陈军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望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世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殷小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郁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衬的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先行羁押的37日已折抵刑期。)二、被告人王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凡的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三、被告人文望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文望龙的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先行羁押的15日已折抵刑期)四、被告人孙世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世强的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先行羁押的37日已折抵刑期)五、被告人殷小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殷小红的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先行羁押的37日已折抵刑期)六、被告人张郁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张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成颖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王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范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陈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金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