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锐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锐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79号原告: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越秀大厦1405室。法定代表人:薛云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红,系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王锐锋,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锐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大连仲邦维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永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