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家林,张代富等与刘某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富,王家林,李强,刘某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5775号原告:张代富,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家林,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李强,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三原告诉讼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兵,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健,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林,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王家林、张代富、李强与被告刘某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原告王家林、张代富、李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林、张代富、李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林、张代富、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王家林、张代富、李强负担。审判员 曹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