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俊香与李丙俊、李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香,李丙俊,李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301号之一原告:刘俊香,女,生于1966年6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丙俊,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红丽,女,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刘俊香诉被告李丙俊、李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刘俊香负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