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与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92号申请人: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声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刚、董明邦,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新区吉安南路199号1。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申请人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00万元,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和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名为”除尘器的积料清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117629.6),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生产该除尘器的积料清理装置,并将该除尘器的积料清理装置销售给青海大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在诉讼中,将申请数额增加至1000万元,为保证诉讼后的判决可以得以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青泰保诉字(2017)第016号”担保金额500万元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全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迈安德集团有限公司在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500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保昕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