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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1,陈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582号原告:陈某1,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利,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叶,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1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孙兆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