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子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18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子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6)抚吉06**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子丹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1,219.34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物业费1,219.34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认为,本院(2016)抚吉06**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抚吉06**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