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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2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王化龙与安锦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龙,安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270号之二申请人王化龙,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安锦顺,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2016)内0426民初3127号民事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查封了被申请人王化龙所有的蒙DXXX**五征农用三轮车。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化龙所有的蒙DXXX**五征农用三轮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