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翠萍、黄翠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黄翠萍,黄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55号申请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翠萍.被申请人:黄翠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翠萍、黄翠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翠萍、黄翠菊名下价值相当于30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陕0103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书,已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翠萍名下位于本市高新区西斜七路阳光公寓,面积77.92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201610021**)和本市高新区博文路33号,面积257.12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1075104012-52-1-1-41801-1);查封被申请人黄翠菊名下位于本市新城区幸福南路5号华清学府城,面积97.33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201610794**)和本市新城区幸福南路5号华清学府城,面积29.35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201610500**)。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