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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637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昌生与张卫东、章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昌生,张卫东,章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637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尹昌生,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张卫东,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章池林,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执行尹昌生与张卫东、章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卫东、章池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卫东在中国工商银行13×××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