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艾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中显,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艾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409号原告:邬中显,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胡祝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华。被告:上海艾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戴玉梅,经理。原告邬中显与被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物业公司)、上海艾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乔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中显,被告文化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华,被告艾乔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邬中显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两被告系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2、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上述欺诈行为系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落款日期是2013年10月29日、加盖艾乔物业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其封面用人单位(甲方)处系空白,该合同是两被告于2013年9月23日时采用欺诈手段迫使原告签订,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被告文化物业公司、艾乔物业公司辩称:系争《劳动合同》真实有效,不同意原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曾另案涉讼,即本院(2016)沪0110民初5928号案件。该案生效判决书就原告现诉请指向的系争《劳动合同》效力作出查明与确认,阐明:该合同体现原告与艾乔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法律,系合法有效。原告再以欺诈为由所作本案诉请,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邬中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芩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敏何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