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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即墨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正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他人采伐即墨市段泊岚镇姜家坡村村西南机耕路上自已购买的杨树共计122株,合计立木材积16.0466立方米。另查明,2016年11月25日,办案民警接举报后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到即墨市段泊岚镇姜家坡村村委办公室接受询问。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雒某、王某、郑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关于采伐林木现场的技术鉴定,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提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在被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斐人民陪审员  陈正学人民陪审员  刘成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莹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