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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鸠江区信源管道器材经营部与深圳市沃德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沃德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鸠江区信源管道器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沃德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2栋工业厂房第8层806室。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鸠江区信源管道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A9-3035。经营者:王亮,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沃德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鸠江区信源管道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8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沃德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沃德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沃德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沃德克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戴玉海审 判 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成书 记 员  徐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