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金翠、许宇彬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金翠,许宇彬,杨某2,邓某3,杨某1,李某,邓某1,董某,李善云,任利林,张功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金翠,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系本案被害人谢爱芬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宇彬,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白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系本案被害人杨广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3,女,1958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系本案被害人杨广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女,2010年1月4日出生,,白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系本案被害人杨广、谢爱芬之女。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杨某1之祖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女,2012年2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系本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邓某2,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盘县人,本科文化,住址同上。系邓某1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系盘县对外联络办工作人员,住贵州省盘县。系本案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善云,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利林,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功平,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宇彬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邓某3、杨某1、唐金翠、李某、董某、邓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黔022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许宇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许宇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邓某3、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15325.8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许宇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金翠经济损失人民币515325.8元;四、被告人许宇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435.4元;五、被告人许宇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2218.44元;六、被告人许宇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8438.92元;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善云、任利林、张功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不承担赔偿责任;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邓某3、杨某1、唐金翠、李某、董某、邓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金翠及原审被告人许宇彬均不服,唐金翠以“判决赔偿过低,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为由提起上诉;许宇彬以“量刑过重,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有自首情节,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9万元而不是3万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且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魏 炜审判员 罗远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