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庭秀与杨邦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庭秀,杨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2号申请执行人:张庭秀,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执行人:杨邦财,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现住灵璧县。本院在执行张庭秀与杨邦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邦财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邦财开发的位于灵璧县朱集乡朱集中学北侧朱集乡美丽乡村旧城改造项目内的部分房屋(自南向北第4、5、6、7、8、11、12、13、15、16),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琼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