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祁荣梅诉被告赵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荣梅,赵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民初524号原告:祁荣梅,女,蒙古族,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赵立强,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原告祁荣梅与被告赵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荣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立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立强偿还原告祁荣梅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9日,被告赵立强以在泰来县改造工程为由向原告祁荣梅借款50,000.00元,此款一直未还,原告祁荣梅多次去被告家催款,被告总说工程一直未批下来拖延还款,现被告多次不接原告电话,被告父亲承诺帮助偿还一直未还,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0.00元及利息。被告赵立强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过审查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9日,被告赵立强以在泰来县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0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赵立强名下的泰来农商行新泉支行的工资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了原告祁荣梅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请求自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2017年2月20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立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祁荣梅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前述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赵立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诉讼保全费520.00元由被告赵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俊山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