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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中金汇通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中金汇通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金汇通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66-968号之汇金湖里大厦第8层811-812单元。法定代表人:刘铭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映碧里42号908。法定代表人:张万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王聪菲,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中金汇通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金汇通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区,本案依法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厦门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厦门中金汇通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厦门中金汇通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