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袁国利与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利,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470号原告袁国利,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市。被告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25幢4单元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01857290。法定代表人殷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利与被告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国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国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国利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徐 晴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芯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