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汝峪与王志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汝峪,王志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1008号原告:赵汝峪,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东平明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敏,男,成年,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赵汝峪与被告王志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汝峪及其委��诉讼代理人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敏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汝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夏,原告在被告王志敏承包的光大建筑工地上干木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我人工费18500元,被告当时支付6000元,其余12500元写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志敏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王志敏2015年3月7日所写欠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夏,原告在被告王志敏承包的光大建筑工地上干木工,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人工费18500元,被告当时支付6000元,其���125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1日给原告写了欠条,并在欠条上保证2015年年底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王志欠原告赵汝峪人工费12500元按期偿还原告,属违约行为,现在原告赵汝峪要求被告王志敏偿还拖欠的人工费1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支付原告赵汝峪劳动报酬1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12500元、自2016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王志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衍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秀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