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严某、阙持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阙持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阙持波,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兴国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阙持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代泽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阙持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严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骑士网吧,趁被害人段某1熟睡之机,盗走其放置于台面正在充电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3元),遂返回至本人上网位置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阙持波。被告人阙持波得知此事后便去到被害人段某2的位置,盗走其手机数据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元)。后两人一起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阙持波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阙持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严某、阙持波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阙持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严某、阙持波的户籍材料;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57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穗增价认定[2016]7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段某2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严某、阙持波的辨认笔录,指认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被告人严某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阙持波的辨认笔录,指认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被告人阙持波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严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阙持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阙持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阙持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阙持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两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阙持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严某向被害人段潘潘退赔人民币503元,被告人阙持波向被害人段潘潘退赔人民币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伯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小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