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16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6)湘11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判决的内容300万元及利息(利息2015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还款时止)。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2017年3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所有的在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的租赁收益420万元(具体以法院通知为准)。担保人李某某、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被执行人所有债务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约定本院对查封的房屋予以解除,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法扣划了担保人李某某、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3万元。本案的执行费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主动交纳执行费32400元,现该案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己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段某某所申请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雷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