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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56号原告:马某1,女,东乡族,生于1989年6月5日,文盲,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2,男,东乡族,生于1991年2月12日,文盲,农民,住和政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名叫马某3,现年5岁。2014年2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男孩马某3判给原告抚养,被告补偿给孩子抚养费50000元,一次付清;3、原告在被告家中由一定付出,被告补偿给原告生活费50000元,同时付清;4、诉讼费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1要求离婚,被告马某2同意离婚;二、孩子马某3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三、原告陪嫁财产作为经济帮助费留归被告所有;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生华审 判 员  刘丽萍人民陪审员  唐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