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文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65号罪犯李文杰,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贵阳市,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建议本院对罪犯李文杰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对假释该犯无异议。本院2017年3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询了罪犯李文杰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云某刑初字第10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尚未追回的被骗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李文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现刑止时间2010年3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其已实际服刑七年一个月零七日,剩余刑期二年四个月零二十四日。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被二次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向本院提供一份(2015)云司矫评字第193号调查评估意见表(复印件)。以上事实有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0)云刑初字第1032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刑二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及(2013)筑刑执字第3379号刑事裁定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及罪犯李文杰的供述及其管教警察宋某、同监罪犯张某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向本院提供的调查评估意见表系复印件,该复印件不能证明司法局已同意对罪犯李文杰进行监督、矫正。该犯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杰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彭新平审判员 刘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