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龙,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005号申请人:李长龙,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易杰祥,经理。申请人李长龙与被申请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或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0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