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桂花与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家园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花,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家园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659号原告:唐桂花,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托代理人:张渊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住宅楼2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家园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01号海关住宅楼一层109号。法定代表人:柳俊哲,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桂花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家园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桂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桂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牧 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