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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明远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9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远,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远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丽爽、书记员金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李明远趁周某丈夫外出打工,周某一人独自在家时,来到周某家,提出与周某交朋友并欲与之发生性关系。在未经周某同意情况下,李明远强行将周某按在炕上将周某裤子脱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明远趁周某丈夫外出之机,多次到周某家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周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2016年12月14日李明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李明远强奸被害人周某致使怀孕,现已生下一名男孩,现已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明远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周某残疾人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证人付某、马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明远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远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六十七条(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管 平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人民陪审员 李盼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