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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黎城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黎城润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92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生,黎城县。委托代理人:连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31日生,黎城县。被告:黎城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黎侯镇南关村北桥沟。法定代表人:马现明。委托代理人:常文谦,黎城县黎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河南省,特别授权。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黎城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城润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黎城润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计1356.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马利斌人民陪审员程向彬人民陪审员郑云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杨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