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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思开与被上诉人伍芳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思开,伍芳芳,张彩云,李姿仪,刘文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思开,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魏家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芳芳,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牛角坝镇雷溪坪村***号,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车站路,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8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云,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牛角坝镇雷溪坪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姿仪,女,201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学龄前儿童,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牛角坝镇雷溪坪村***号,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车站路,公民身份号码4311032015********。法定代理人:伍芳芳,系李姿仪母亲,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军,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街道马坪村毛竹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8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潇湘明珠1、2楼。负责人:孔新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99号。负责人:杨建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魏思开因与被上诉人伍芳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思开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魏思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思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上诉人魏思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晖代理审判员 韩 丁代理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