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林厚培、王新梅、陈寿章、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林厚培,王新梅,陈寿章,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合肥全顺架业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林厚培,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新梅,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陈寿章,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被执行人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民终3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28183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诉讼费23685元、执行费15218元,合计1340733元及利息(以128183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得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2818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厚培、王新梅、陈寿章、合肥万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40733元及利息(以1281830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得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28183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