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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玉亮与王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亮,王士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244号原告:魏玉亮,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士国,男,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魏玉亮与被告王士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玉亮、被告王士国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玉亮诉称:2015年3月24日,王士国与魏玉亮口头达成放养协议,约定王士国将一头母牛交给魏玉亮到山上放养,放养费为3200元。这头母牛是王士国花费16800元买的,王士国因资金紧张,从魏玉亮处借款14800元,约定待牛下山时王士国给付魏玉亮18000元。同年9月末,魏玉亮按照王士国的要求,将母牛和小牛送至王士国家中,完成了放养义务,但王士国拒绝支付放养费。现魏玉亮诉至法院,要求王士国立即给付放养费3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士国辩称:王士国没有让魏玉亮放牛,魏玉亮从王士国处买了一头母牛,总价款16800元,魏玉亮先给付王士国购牛款14800元,口头约定如果母牛下崽,魏玉亮再给付剩余的2000元,母牛没下崽,则王士国返还魏玉亮购牛款14800元,再另外给付魏玉亮放牛费12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王士国将一头母牛交给魏玉亮占有。同年10月下旬,魏玉亮将母牛及母牛产下的幼崽送回王士国家中。另查明,魏玉亮的证人秦晓千(系魏玉亮妻子)证明2015年3月份,王士国以16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头母牛,王士国从魏玉亮处借款14800元,并将这头母牛交给魏玉亮放养,口头约定待牛下山时王士国给付魏玉亮18000元,魏玉亮从中赚取放养费3200元。王士国的证人孙彦君(合伙关系)证明王士国卖给魏玉亮一头母牛,总价款16800元,魏玉亮先给付王士国购牛款14800元,口头约定如果母牛下崽,魏玉亮再给付剩余的2000元,母牛没下崽,王士国把牛收回来,再另外给付魏玉亮放牛费12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xxx、xxx证言,魏玉亮、王士国陈述。本院认为:对于魏玉亮要求王士国支付放养费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魏玉亮提供的证人秦晓千与魏玉亮存在利益关系,证明力较弱,证人樊久林、赵焕勇未到庭接受质询,且王士国对三名证人证明的内容均予以否认,魏玉亮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魏玉亮与王士国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对于魏玉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玉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玉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盖昕宇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书 记 员  王延升书 记 员  王延升(此件3页,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