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何华权、李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何华权,李燕,何华彬,王秀成,周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680088X2。负责人:李光福。被执行人:何华权,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李燕,女,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何华彬,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秀成,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周泽辉,女,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申请执行何华权、李燕、周泽辉、王秀成、何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2002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华权、李燕、周泽辉、王秀成、何华彬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华权、李燕、周泽辉、王秀成、何华彬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华权、李燕、周泽辉、王秀成、何华彬的合法收入280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