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柯柏灵与齐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柏灵,齐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民初588号原告柯柏灵,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武宁县。被告齐卫华,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武宁县。原告柯柏灵与被告��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正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柏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卫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被告支付材料款3760元。事实和理由是,2016年10月份,被告齐卫华因房屋装修向原告购买腻子粉、胶水、角线、风膏、亚销酸纳、牛皮纸等材料共计3760元。2017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760元欠条1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款,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故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齐卫华因房屋装修向原告购买腻子粉、胶水、角线、风膏、亚销酸纳、牛皮纸等材料共计3760元。2017年2月2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讨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张,写明:欠条,本人齐卫华���柯柏林材料钱,叁仟柒佰陆拾圆整,齐卫华,2017年2月26日。此后,原告向被告讨款,被告没有支付,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材料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欠款事实,虽然原告提交的欠条中写明的是债权人姓名为“柯柏林”,但该“柯柏林”与“柯柏灵”近音,且原告柯柏灵为该条据持有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认为欠条中的“柯柏林”为笔误,应指原告柯柏灵,原告提交的欠条能证明被告齐卫华在原告处购买的装修材料并欠材料款376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装修材料,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7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柯柏灵欠款人民币3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齐卫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正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