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要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要仁平,杨增朝,唐力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要仁平。被执行人杨增朝。被执行人唐力妙。要仁平申请杨增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仁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83执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