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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要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要仁平,杨增朝,唐力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要仁平。被执行人杨增朝。被执行人唐力妙。要仁平申请杨增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仁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83执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