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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友兵、胡华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友兵,胡华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4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友兵,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王以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继锋,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华眉,男,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再审申请人张友兵因与被申请人胡华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友兵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张友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友兵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审 判 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