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林耀煌、何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林耀煌,何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5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0684840F。代表人:曹瑞祥,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职员,住龙海市。被告:林耀煌,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龙海市。被告:何丽娜,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被告林耀煌、何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183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育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桂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