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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市公安局、张文香、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公安局,张文香,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通化市公安局、张文香、李军。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万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公安局、张文香、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文香、李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1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