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与张自江房屋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张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26行审15号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所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刚,区长。行政负责人邹成志,副区长。委托代理人万永强,池北区管委会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被申请人张自江,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池北区管委会”)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其制发的池北管房征补[2016]177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张自江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池北区管委会于2017年4月13日以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池北区管委会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撤回审查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负担。审 判 长 朴秀兰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人民陪审员 任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