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景学与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学,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景学。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鄂0624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景学以执行到位部分案款,其余案款需等被执行人南漳县巨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到位后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624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明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