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执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尔呼、冯永尧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尔呼,冯永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695号申请执行人林尔呼,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现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冯永尧,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现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尔呼与被执行人冯永尧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特00181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6年4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冯永尧应向申请执行人林尔呼偿还案款3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05月0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冯永尧名下有房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江嘉园1幢2单元1601室(证号:瑞房预飞云字第036905),因该房为预售房目前无楼盘无法实施查封。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出入境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出入境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司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司登记信息;执行中,据申请执行人称其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无需查封及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尔呼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6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瑞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