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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丽、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刘丽,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刘丽,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刘丽,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78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丽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787号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万 更多数据: